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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正之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05****4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6民初840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903.01元,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234.8元,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97903.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9628元;二、李潮、无锡正之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对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潮、无锡正之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康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11元,由康婷、李潮、正之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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