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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九唐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文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915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7275号
    案号 (2017)苏0722执3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九唐艺术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飞支付货款1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北京九唐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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