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2MA****CY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02民初337号 |
案号 | (2021)苏0402执1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何睐2020年6月份工资5000元;二、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何睐2019年佣金(包括2019年底双薪)31354.4元;三、驳回何睐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8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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