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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0018****0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202民初2377号
    案号 (2019)湘1202执2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俞宝维与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俞宝维购房款108 384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以原告俞宝维交纳自原告交纳每笔购房款为基数自交纳之日起计付利息至该款返还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俞宝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为1 650元,由原告俞宝维负担50元,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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