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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慈溪长途汽车站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朱家桥路21号的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慈溪长途汽车站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慈溪长途汽车站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2
    决定机关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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