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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538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21民初116号
    案号 (2018)鄂0821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张红卫与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 二、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红卫股权认购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尹真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张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张红卫负担40元,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尹真祥共同负担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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