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星聚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时连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860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3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17)苏1183执2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日期 | 2018-0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恒星聚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兴福工程价款281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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