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532****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0425号 |
案号 | (2022)晋0105执27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1623611元及滞纳金487083.3元 二、被告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物业费48000元及滞纳金14400元 三、被告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暖气费25757.43元 四、被告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水费770元 五、被告冯金杰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深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69元,被告山西金辰达汽车集团公司、冯金杰连带负担14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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