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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98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9民初483号
    案号 (2020)赣0429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曹小明、饶霞、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按揭】字【九江】行【湖口】支行【2016】年【3】号); 二、被告曹小明、饶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借款本金196696.8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9993.98元,之后的利息按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小明、饶霞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计收取2166元,由被告曹小明、饶霞、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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