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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98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9民初484号
    案号 (2020)赣0429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张玲、王永秋、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按揭】字【九江】行【湖口】支行【2015】年【029】号); 二、限被告张玲、王永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借款本金174,010.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788.96元;2019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143%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 三、被告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规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被告张玲、被告王永秋、被告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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