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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隆源义沙钻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05****4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7210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4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隆源义沙钻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199999.96元,利息人民币308222.22元,罚息人民币102600元,复利人民币9882.38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3199999.9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308222.22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每年12月3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被告贵州隆源奥特菲酒店有限公司、周伟、李娟、周章勇对贵州隆源义沙钻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0元,减半收取17890元,由被告贵州隆源义沙钻石有限公司、贵州隆源奥特菲酒店有限公司、周伟、李娟、周章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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