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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永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590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502执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节市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农牧局支付售猪款人民币96,3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4.00元,由被告毕节市宏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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