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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66****02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02民初4580号
    案号 (2019)苏0602执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以及按照双方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对罚息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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