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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国信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玉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43WQ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11758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3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国信新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铁信国际保税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湘云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工资9600元; 二、被告沈阳国信新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铁信国际保税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湘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47元; 三、被告沈阳国信新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铁信国际保税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湘云经济补偿金1600元; 四、驳回原告侯湘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国信新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铁信国际保税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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