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尼市监罚〔2019〕 07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价格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及时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且已向货主主动清退费用,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收取代收费总额10135元,清退费用9358元。剩余777元无法联系到消费者进行退还。决定对当事人尼勒克县客运服务中心未按照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收费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777元(柒佰柒拾柒元整);3、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777元×2=1554元(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整)。罚没合计:2331元(贰仟叁佰叁拾壹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8 |
决定机关 |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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