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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成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14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13193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4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日期 2016-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欠款一千四百万元,以及截止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的逾期利息二百四十八万八千九百五十一元九角四分;并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按照双方《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十一万八千一百八十元(含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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