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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秀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008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6713号
    案号 (2017)苏0706执1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8
    发布日期 2017-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洪斌工资款51912元。 二、被告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洪斌经济补偿金53333元。 三、驳回被告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共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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