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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卫公罚〔202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度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非一次性拖鞋)进行卫生检测。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