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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市监案处字〔2017〕第260201711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5
    决定机关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勤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