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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价稽行处字[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32920.754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