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价稽行处字[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32920.754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5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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