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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国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736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5627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1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潘光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500000元、利息12499.8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6年8月2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3000元。 (2)被执行人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邹小红对被执行人潘光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公告费56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9055元,执行申请费7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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