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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执罚字[2019]第01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湖州中庆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0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处2000-10000元罚款。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8
    决定机关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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