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66****39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874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3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228万元;二、本诉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一套复合轧机的工作辊、一套精轧机的工作辊;三、本诉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购设备款及费用566017元;四、本诉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向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租金合42计52649元;五、本诉被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总计224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六、反诉被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不锈钢复合生产线设计开发及服务合同》项下设计服务费30万元;七、上述第一、三、四、六项相互抵销后,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5986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107367)。八、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反诉原告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49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952元,由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629元,由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323元并向本院交纳。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39952元中的107323元由本院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39395元,由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160元,由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北钢联(北京)43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9395元中的1235元应由本院退还。上述费用抵销后,北钢联(北京)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诉讼费用106088元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107367)。苏州市申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06088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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