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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罚字〔2021〕开发区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三功能电锤;二、没收违法所得141.387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858.613元人民币,合计罚没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华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