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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行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19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民终3570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3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借款本金1451606.79元及利息(2014年8月29日前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2014年8月29日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从中扣除利息680792.59元)”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借款本金1451606.79元及截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17102.36元(2015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各阶段所欠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对上述第一、二判决与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对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80元,由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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