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彦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6078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顺民初字第07543号 |
案号 | (2016)京0113执39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9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9 |
发布日期 | 2017-0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素霞赔偿原告周立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九万七千五百三十七元八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立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一元八角八分(已扣除支付的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周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五十七元,由原告周立明负担五千九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潘素霞负担三千零五十三元,被告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