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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彦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078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顺民初字第07543号
    案号 (2016)京0113执3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9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素霞赔偿原告周立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九万七千五百三十七元八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立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一元八角八分(已扣除支付的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周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五十七元,由原告周立明负担五千九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潘素霞负担三千零五十三元,被告北京五零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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