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8748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5030号 |
| 案号 | (2016)京0105执154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39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14 |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三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三百六十一万九千三百二十五元三角五分以及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标准计算的迟延赔偿金;二、被告蒋元春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三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蒋元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三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蒋元春负担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三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三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九十九元(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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