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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国亨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3069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2332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3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3万元及截止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5921.44元、复利2345.04元、罚息158178.76元,合计5096445.2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9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05%计算)。二、被告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国亨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爱比德科技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国亨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爱比德科技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775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国亨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爱比德科技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负担(七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74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775元,由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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