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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俊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HUC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2461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2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682.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682.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682.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682.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江西立信办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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