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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恒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00MA****6P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4民初7276号
    案号 (2020)辽0214执2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恒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佰盛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477085.6元,并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北京金佰盛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666元,减半收取33833元,由原告北京金佰盛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213元,被告中航恒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5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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