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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白杨市场监管所
    法定代表人 牟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