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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建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235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988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2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335889.9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喜得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火星鞋材有限公司、福建艾多玛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林火枝、林丽影、林水盘对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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