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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职罚【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经查阅本局档案资料,你公司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你公司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按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程度属一般。基于你公司以上的违法事实及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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