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0079****159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2民初1093号 |
| 案号 | (2018)冀0902执5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亿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县联社借款本金139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6.875‰计算,自2016年7月31日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3125‰计算;按照本金892万元,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6.9125‰计算,自2016年7月31日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36875‰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井英、满书奎、田娜、刘国亮、李玉敏、刘国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市亿川钢管有限公司、刘井英、满书奎、田娜、刘国亮、李玉敏、刘国荣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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