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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079****15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470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342万元和年利率12%,自2016年7月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少华对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国亮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刘国亮、王少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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