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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9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打磨、抛光工序产生打磨、抛光粉尘废气,未按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设置布袋除尘设施,打磨、抛光粉尘废气经车间排气扇直接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