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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8779****19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087执957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恢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9月13日,被告湖北 6 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 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33403.06元,复利386.22元,以 上合计4233789.28元,以及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贷款全部 清偿之日止的正常利息(合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9.57%计算)及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实际逾期本金和 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5倍即每年14.355% 计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 二、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湖北远 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还款203338.94元 (已履行),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每月15日还款10万 元,2021年1月23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三、被告谭望俊、许玉、余伟、宋娉、斯敏、王小波、许 刚甲、王邦容、许高甲对上述第一、二条所述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谭望俊、许玉以其名下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 大道西段104号1幢10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松滋 市不动产权第0003486号;他项权证号:鄂(2018)松滋市不 动产证明第0006259号〕的房地产、被告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 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松滋市斯家场镇青竹湾村〔房产证号:松 滋市房权证斯家场镇字第20134246号;土地证号:松国用 (2013)第0297号;他项权证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 明第0006269号〕的房地产、被告斯敏、王小波以其名下位于 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60号〔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 口镇字第20061072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09)第3719 号;他项权证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60 7 号〕的房地产、被告余伟、宋娉以其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花园 机场三路水域天际五期40栋2单元13层4室〔房产证号:武 房权证昌字第2014012912-1、2014012912-2;土地证号:武昌 国用(商2014)第14324号;他项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 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1709号〕的房地产、被告许刚甲、王邦 容以其名下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房产证号:松房 权证〈新〉字第20040805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07)第 4549号;他项权证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6257号〕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 五、案件受理费40670元,减半收取20335元,财产保全 申请费5000元,合计25335元,由被告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 公司、谭望俊、许玉、余伟、宋娉、斯敏、王小波、许刚甲、 王邦容、许高甲承担,并由各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将该费 用直接支付给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原告已向 法院缴纳的25335元诉讼费不另予退款)。 六、如被告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 述第二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 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条中全部债权对上述被告按照上述第 一、三、四、五条的约定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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