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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80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3776号
    案号 (2018)皖0881执1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绍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绍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计6580元,由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绍华负担6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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