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8****98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04号 |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援引之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481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481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承担22元,由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1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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