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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丽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429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2314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7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50139.83元给原告谢野良;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520元给原告谢野良; 三、限被告深圳市正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3382.6元给原告谢野良; 四、限被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49481.95元给原告谢野良; 五、驳回原告谢野良对被告谢庭庭、方远才、深圳市玉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谢野良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619元(原告申请缓缴获批准),由原告负担392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负担93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负担28元,由被告深圳正为通公司负担810元,由被告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负担924元。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被告应将各自负担的受理费迳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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