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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仙游县森榕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星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29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22民初7843号
    案号 (2018)闽0322执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编号为HT9040630160001464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 三、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四、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仙游县森榕工艺品有限公司、曾荣仙、郑洪富、郑洪华、李机能、严星辉、陈丽洪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若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清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息,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仙游县森榕工艺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座落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世纪南街3339号(S2地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仙国用(2014)第QY18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仙游县森榕工艺品有限公司、曾荣仙、郑洪富、郑洪华、李机能、严星辉、陈丽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8元,由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仙游县森榕工艺品有限公司、曾荣仙、郑洪富、郑洪华、李机能、严星辉、陈丽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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