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027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4日10时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夹水线京岚线红绿灯交叉口路段对浙E3033挂,浙E23853牵引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11月16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志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