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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0434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30日10时23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公路德清北收费外广场对浙E23373/浙F6638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姜建兵,车辆所有人是董建萍。9月30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吴建民、钟亮承办此案。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姜建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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