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港政罚〔2021〕13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3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6日8时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小浦航区新峰码头水域巡查时,发现新峰码头在从事鹅卵石装船中转运输行为,该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湖)港经证(3281)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史凤君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史凤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16日8时0分,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史凤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2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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