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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82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9时2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兴县长达线16K+200M处对浙E2028挂/浙E28550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徐震宇,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6月4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震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车辆、现场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