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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180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9时58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兴天能浙北新能源汽车城路段对浙E6638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吴明明,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6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明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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