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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0919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9日10时1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01省道治超站路段巡查时,发现浙E26890-浙E2890挂重型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发现:该车从小浦装载黄沙运往八三部队,单趟运费30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现场检查发现该挂车实际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不相符。浙E289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属的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5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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