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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0927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17日8时4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301省道上杨村路段检查了韦平亮驾驶的苏BB7795-浙E5255挂货车。经查:驾驶员韦平亮驾驶该车从煤山装载石子运往长兴,单趟运费500元;浙E5255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检查时浙E5255挂车实际车型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型不符。浙E5255挂车所属业主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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