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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7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9月18日10时09分,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洪桥镇政府路段巡查时,发现浙E28922/浙E.6638挂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明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从长兴装运黄沙到洪桥,单趟运费30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车核定车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已改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营运证核定不符。浙E.663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业户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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