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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73****5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民终10号
    案号 (2019)新2301执1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给付投资款240000元及投资收益款60000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的利息35110.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337880.5元;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应按年利率4.35%的1.3倍向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支付欠款本金240000元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自愿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负担924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7.58元,减半收取1168.79元,由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负担880.79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8元;被上诉人新疆印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124元,须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上诉人杨文锋、上诉人李桂芝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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